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艾华微提醒:新广告法对互联网经营者的用词规范提醒,新广告法审核规范
来源: | 作者:艾华微技术 | 发布时间: 2022-01-15 | 345 | 分享到:

新广告法实施规范


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广告法”)自9月1日起施行。即日起,艾华微技术各平台将根据新广告法升级应用审查规则,禁止平台用户使用“违规”标语,确保国内移动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环境。



艾华微技术旗下阿布罗SaaS智能建站系统,结合新广告法细节新增应用对接规则,具体如下:


1、如果客户需要开发的app的描述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图片、视频)中含有“”、“”、“”等新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用语,或含有类似违法宣传用语(详见附录及新广告法及相关规定),艾华微技术有权拒绝协助客户上架应用申请并提出整改意见;


2、如果客户的APP的描述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图片、视频)包含“”、“”、“”等新广告法明令禁止的条款,或包含类似的违法宣传条款(详见附录和新广告法及相关规定),艾华微技术有权修改或删除描述信息;


在此,艾华微技术呼吁开发者加强自律,自觉规避新广告法中的违法条款,让宣传贴近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。艾华微技术平台愿与客户共同努力,维护国内移动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环境。


附一:艾华微技术平台禁止使用的宣传语及使用场景


  违规用语定义: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“”、“级”、“”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级形容词,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,广告法所禁止的化用语应于作为表示程度的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,包括但不限于“”、“”、“级”、“”、“”、“”、“品牌”、“”、“”、“”、“”、“”、“”“全”、“准确”、“快”、“省”、“”、“零风险”、“”、“首创”、“独创”、“”“棒”、“牛”、“吊”、“逼格”、“”、“下载多”等夸大用语。


  使用场景定义:客户通过艾华微技术发布或更新应用全程都不允许使用违规用语,包括但不限定于安装包名称、Packge_Name、版本标识、应用图标、应用截图、应用名称、应用英文名称、搜索关键字、应用简介等APP描述场景,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文字描述、图片及视频等信息。


附二:新《广告法》相关细则原文


 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
 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  (三)使用“”、“级”、“”等用语;


  第五章法律责任
 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:
  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;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(全文),详情请点这里